山西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实用指南百问

2016年3月2日   点击人次: 2231   

1、毕业生针对被录用单位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协议书是国家专用于毕业生就业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一旦签约就有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进行更改。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妥善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毕业生的正常工作。

(2)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试用期满后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或者打折扣,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2、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权利表现在哪些方面?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①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应向全体毕业生公开。②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③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社会上合法机构的一些有益的就业指导。

(3)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就业工作经验表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

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